近期,国家税务总局最新下发的《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)已正式施行,测控公司财务部根据最新公告内容下发通知后,各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对此仍有疑惑,希望能得到更详细的解读。为满足全体员工了解差旅费等费用报销规定的需求,财务部于9月7日面向测控公司全体员工举办财务知识培训,详细解读国税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。
本次培训由测控公司总会计师牛星娜主持,财务部季培主讲,测控公司管理部门和五个事业部相关领导和员工均踊跃参加。
培训从介绍财务人员的职责开始,围绕国税总局下发的16号公告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,从业务真实性、完整发票应具备哪些要素的角度出发,解读哪些发票不能再报销,哪些行为违法了法律以及违规违法后应当承担哪些后果。
依据国家财政部令[1993]第6号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,发票开具的最基本的要求是发票内容、金额如实填报,不能开具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;发票中各项内容填写齐全、与实际交易相符;字迹清楚、不得压线、错格;加盖发票专用章、发票专用章清晰且与开票人一致。此外,国税总局第16号公告规定,2017年7月1日之后,开具办公用品、食品、宣传品、印刷品等发票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《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》并加盖发票专用章,不能笼统开具办公用品、食品等名称的发票;2017年7月1日之后,开具培训、住宿、会议汇总发票,必须由销售系统导入税控系统或者手工在税控系统开具清单,并加盖发票专用章。
此次培训中特别强调,全体员工在工作中千万不能触及虚开发票的红线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中规定: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、顺序、栏目,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,并加盖发票专用章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:
(一)为他人、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;
(二)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;
(三)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。
对于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,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,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,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,虚开发票金额超过1万元的,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最后,通过分析实际案例及其中涉及的刑事行政处罚,帮助参训人员提高对虚开发票的重视程度。 (文:白岚;图:白岚、黄雅培)